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监督提请撤缓收监
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曾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4年3月1日,天门市公安局皂市派出所对王某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为阳性,后发现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两次与朋友在自己家中吸毒。当日,市公安局以王某某吸毒、容留吸毒,决定对其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最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3月8日,市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常态化巡回检察期间,通过对接公安机关信息平台、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平台进行大数据排查,发现上述问题线索,经检察官研判,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向市法院作出提请对王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
开展公开检察听证,监督实质化审理案件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治安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关违法行为,才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本案中,王某某最终只受到了一次行政处罚,是否应当被提请撤缓收监呢?
就本案的争议点,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夏汉洲主持召开检察听证会,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
“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情节十分恶劣,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撤缓收监”、“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实施了两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虽然只给予了一次行政处罚,但属于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情节严重,应当撤缓收监”。经过评议,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对王某某依法撤缓收监。
2024年3月26日,市检察院依法制发法律监督意见书,同时派员出席庭审,就王某某撤缓收监问题,充分发表检察监督意见。4月9日,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目前,王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收监。
宣告缓刑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虽然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但绝不意味着没有刑罚。
《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一步,市检察院将持续强化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认真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以深化实质化监督办案为抓手,着力提升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能动履职水平,助力推进更高水平平安天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