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此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出台后,天门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积极适应“在镜头下办案”的“新常态”,迅速组织刑检全体干警和相关部门干警深入学习,讨论工作流程,精心组织,全面部署落实。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要求,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天门市检察院提前开展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试运行工作。1月12日上午,天门市检察院对曾某某危险驾驶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意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开启后,案件承办人向曾某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释明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就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做了详细的说明。曾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对其提出的确定性量刑建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次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全程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封存留档。
下一步,天门市检察院将根据《规定》的要求,继续全面、规范、有序、高效开展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切实促进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让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时间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