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天门市检察院积极践行森林资源损害赔偿衔接机制,依托“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成功办理4起破坏森林资源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相关当事人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十万余元。天门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梁某某、郭某、鄢某等人采用气枪击杀、设置陷阱等违法方式非法捕杀鸟类 70余只,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为依法保护公共利益,市检察院启动协作机制,主动与市林长办沟通,达成办案协作方案。随后该院依法召开检察听证会,会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梁某、郭某、鄢某等人非法捕杀的鸟类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进行评估,为该案依法磋商提供支撑。目前3起案件已通过磋商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已将生态环境损害金2万余元赔偿到位。
此外,天门市某乡镇居民王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取土挖鱼塘,当地政府与行政主管部门就其违法行为的查处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林地资源未得到及时有效保护。接到案件线索后,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立即启动立案审查程序,通过调取档案资料、现场勘查等方式,确定公共利益受损状况,召开检察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明确责任主体及其应采取的赔偿方式,目前该案已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旨在进一步夯实检察机关与林长办公室的生态资源保护和发展责任,增强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协同推进保护森林资源的工作合力,发挥叠加效应,为维护天门生态安全、实现森林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下一步,市检察院将继续落实“林长+检察长”各项协作机制,定期开展会商座谈、联合巡查等活动,进一步强化涉林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的林业生态保护新格局,为天门经济社会发展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