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7日在天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克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7年的主要工作
2017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为主线,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维护稳定之责
积极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306件363人,人数同比上升28%;经审查,向市法院提起公诉440件515人,人数同比上升4%。其中,起诉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14人,起诉涉枪涉爆涉毒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52人。深入开展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起诉网上诈骗犯罪15人,起诉信用卡诈骗犯罪4人,保障群众财产安全。依法打击农村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起诉1件1人。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犯罪,批准逮捕传销组织领导者4人。依法惩治非法上访闹访,批准逮捕寻衅滋事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犯罪嫌疑人1人。通过快捕快诉,坚决惩治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维护了天门社会的和谐稳定。
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包案制度,依法妥善处理群众信访222件,大力推进涉检涉法积案化解工作,化解信访积案2件2人,一年来无涉检赴省进京上访情况发生。依法及时介入我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皂市凶杀案受害方家属上访等突发性事件,与公安机关积极对接,联合开展调查,及时澄清事实,主动配合市委市政府做好当事人的疏导稳控工作,使一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在较短时间内得以平息。
二、围绕服务大局,履行保障经济发展之责
服务非公经济发展。认真贯彻“鄂检十条”,结合市委市政府“四百”活动,落实市委政法委联企活动部署,党组成员领衔与我市30余家企业建立了联系点,实行挂牌服务。先后召开非公有制企业家座谈会64次,走访非公有制企业235次,发放征求意见表110余份,企业满意度100%。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困难和法律需求,为非公企业提供订单式法律服务,对近年来我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编写发放服务企业案例汇编100余册,为企业家厘清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界限提供鲜活案例参考。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刑事犯罪,一年来批准逮捕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刑事犯罪案件13件19人,提起公诉54件58人,优化了企业在天门经营的法治环境,为我市企业发展做强提供了优质的检察供给。
助力脱贫攻坚战略实施。选派68名干警深入12个贫困村,包保200多个贫困户,开展对口帮扶,先后向上级检察机关争取扶贫资金22余万元,自筹资金32余万元,帮助驻点贫困村启动了一批村组道路、村卫生室、村委会办公用房及文化广场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展集中整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严惩啃食基层困难群众获得感的“蝇贪”,强化对扶贫资金“最后一公里”的监督。通过对我市征地拆迁领域的挪用公款系列案件的严肃查处,保障了党委政府的惠民政策、惠民资金及时兑现到位,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
三、突出工作重点,履行平安建设之责
深入开展“四个专项活动”。开展查处农村危房改造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依法查办危房改造领域渎职犯罪2件2人;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2件5人,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助力地方经济绿色发展,监督我市环境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线索2件,监督立案4件,批准逮捕犯罪案件4件4人,起诉非法捕捞、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5件5人;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3件,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恢复耕地20余亩,守护了天门的绿水青山。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件10人,对其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批准逮捕3件3人,对其中2件涉罪较轻的未成年人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件8人,提起公诉1件1人,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中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3件4人;受理审查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4件4人,提起公诉4件4人。分别与市教育局、市妇联、我市爱心企业华茂集团携手共建,在汉江地区率先成立了未成年人关爱、关护中心和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有16名未成年受害人通过关爱、关护中心的心理辅导消除了心理阴影,回归了正常生活,2名涉案未成年人通过帮教基地的劳动帮教重新回归了社会。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先后选派优秀青年干警10人担任各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深入我市中小学校举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治讲座、模拟短剧20场2000余人次,开展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为主题的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中小学师生代表观摩庭审,增强未成年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坚持惩防结合,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之责
大力查办职务犯罪。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件22人,同比上升29%;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6件6人。其中,查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大案17件17人;重特大渎职案件3件3人;科级以上干部11人。先后办理了市科技局原局长肖某某贪污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郭某某贪污案、张某某等社会人员与交管部门少数干警相勾结滥用职权窝串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保持了反腐败的高压态势。
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先后深入交通、城乡规划、地税等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11场次,对重大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和预防咨询5次。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形式,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将预防职务犯罪与邮政服务有机结合,提升预防职务犯罪效能。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向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415次。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对一年来我院办理的征地拆迁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和5年来反腐败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向市委和市委反腐败领导小组提出了针对性的预防建议,受到市委主要领导充分肯定。
五、强化诉讼监督,履行维护公平正义之责
一是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突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立案不当的行为的监督,共开展立案监督36件,同比上升227%。其中监督立案27件,监督撤案9件。加强刑事诉讼侦查活动监督,提前介入重大、复杂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92次,依法追诉漏罪7起,追捕漏犯17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不规范行为31件次,从源头上进一步提升了我市刑事案件的侦查质量。加强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助力法治天门建设。在市政法委的支持协调下,先后与我市17家行政执法部门开通了“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实现了对行政执法进行司法监督的全覆盖。
二是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认为判决不当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14件22人,同比上升367%,抗诉支持率97%。疑难复杂案件列席法院审委会4件4次。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提出量刑建议440件次,量刑建议提出率达100%,增强了刑事案件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是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完善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及时督促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催办案件83件,有效避免了案件久侦不决和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47件,对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23人依法及时变更了非羁押强制措施。配合监管场所进行各类安全防范检查56次,提出口头和书面纠正和改进工作建议、意见79次;会同市法院、公安局加强对判处实刑未及时收监的已决犯进行清理,共清理5人,除1名对象现已死亡、1名仍在逃以外,对其余3名对象依法予以收监,确保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加大对判处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向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发出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2份,纠正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案件1件1人,使我市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得到了及时有效纠正。
四是加强对民事和行政诉讼的监督。积极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专项工作。受理诉讼监督案件8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4件;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件,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
五是强化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建立完善了检察官个人执法档案,实行案件质量评查情况月通报制度,综合运用流程监控、自查、评查、通报等多举措加大检务督查力度,倒逼司法办案规范化,今年以来,共评查案件967件,针对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120次,书面纠正意见380次。对2016年不捕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项评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今年以来共接收、移送涉案财物390件,切实做到了物随案走、物案一致。
六是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务。实施“互联网+”战略,积极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实现法律文书公开443条、程序性信息公开898条,法律文书公开率达100%,程序性信息公开率达98%,重要案件信息公开36件;开通了网上便民举报、控告平台,方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实行监督;开通了律师预约案件信息微信平台,保障了律师参与诉讼的合法权利,开通了“两微一端”案件信息发布公众平台,及时主动向社会公众发布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环节和案件处理结果,拓展了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知情权和监督的渠道,促进了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进一步规范。
六、推进检察改革落实,履行全面深化改革之责
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是落实了 “电脑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制度。目前随机分案率达90%,防止了选择性办案和人情因素影响。二是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明确了各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官的办案权限,“谁办案谁负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运行机制初显成效。三是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办案制度,检察长、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共办理各类案件90件,占全院检察官办案数10%。四是严格执行人员分类管理,积极与市委组织部沟通,拟核定我院四级高级检察官职数12名,三级高级检察官职数7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新任命检察员5名、检察委员会委员3名,所有员额检察官均充实到司法办案一线从事办案工作。
全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人员转隶工作。组织专班积极开展转隶前的案件线索、涉案财物、诉讼档案的清理、移交和人员编制划转工作,大力加强对拟转隶人员的思想工作,切实做到检察机关拟转隶部门队伍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确保了我市检察人员转隶工作得到平稳有序推进,省监察体制改革领导协调小组对我市改革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履行科技强检职责
大力推进检察科技信息综合工程建设,充分积极运用大数据和现代科技提升办案能力。全年开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167件167人次,同比上升439 %。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调增上划基数,持续加大信息化装备建设投入力度。根据高检院、省院科技强检要求,对市院案件管理中心、视频会议室、检委会会议室进行了信息化升级改造,为适应信息化时代司法办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八、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履行从严治检之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积极争取市委的重视和支持,新增了班子成员2名,配齐配强了班子。加强班子政治理论学习,落实“两学一做”制度化、常态化,中心学习组开展理论学习14次,党组成员率先垂范,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与所在支部民主生活会,带头讲党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六条禁令”,落实班子成员之间交心谈心活动,确保了班子的团结和战斗力。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加强队伍作风纪律建设。先后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廉政讲评,自觉践行《准则》《条例》,全年无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着力提升干警“四个意识”,开展了“爱岗敬业,荣耀天检”系列活动,凝心聚力,充分利用“两微一端”信息化平台,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守住主阵地。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实战演练等活动,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和学历教育续职培训,共组织参加省院培训306人次,分院培训1114人次,进一步提升了干警履职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九、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始终坚持重大事项和检察工作重大部署及时向党委、人大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落实检察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人大专题报告破坏生态环境专项法律监督工作,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对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的审议意见,逐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意见。积极办理人大议案和交办、转办的案件,回复率100%,落实率100%。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组织干警走访人大代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参加案件质量抽查。邀请20名基层人大代表参加“检察公众开放日”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实地参观等向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
2017年,市检察院先后有15个集体、27名个人受到上级机关表彰。其中,获全国表彰优秀案件1个,获省院表彰嘉奖1人;获分院表彰集体三等功1个,个人三等功3人,先进集体2个,先进个人3人,市检察院连续三年荣获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当前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司法规范化建设水平仍有待提升;队伍争先创优的意识还要持续提升;工作创新思维、创新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2018年的工作任务
2018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检察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贯彻市委和上级院部署,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深耕细作,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供给。
一是着力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落实。二是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围绕天门“美好五城”建设,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大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各环节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三是深入推进检察改革。不断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机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四是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部署,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建设,以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着力提高新形势下履职能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时代呼唤新作为,新时代创造新业绩。新的一年,我院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务实重行,开拓创新,奋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天门美好五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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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和专用术语的解释说明
1.“四个专项活动”:是指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危害药品食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及查处农村危房改造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2.附条件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给予6至12个月的考验期,根据考验情况,分别做出两种处理:一是撤销附条件起诉判决,提起公诉;二是不起诉。
3.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情形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两种:一是监督立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未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二是监督撤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4.公益诉讼: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湖北作为13个试点省份之一,从2015年7月起在全省9个地区开展试点,对直接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对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范围为环境污染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范围为环境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家资源保护领域。为节约司法资源,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试点方案》还规定了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代表公益提起诉讼的权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家财产保护、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员额检察官:根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从现有助检员以上法律职务人员中,经过统一遴选标准和程序择优选任,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员额检察官按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授权,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并对案件终身负责。遴选员额检察官的核心标准是司法办案和业务管理能力,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养、专业素养、办案能力、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