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王某在汉江禁捕水域使用电力捕鱼被查获,现场缴获渔获物以及电鱼工具若干。因其犯罪情节轻微,2022年8月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防止“不刑不罚”,检察机关向某职能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理。

2023年3月,某职能部门依据渔业法第38条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行政处罚。随后,市检察院在开展助力长江大保护等专项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线索。经审查发现,王某实施违法行为时,长江保护法已经实施。相较于渔业法,长江保护法属于特别法。王某捕鱼地点汉江,属于长江一级支流,应该适用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市检察院当即建议职能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处理。某职能部门认可检察建议内容,随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然而王某未按期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最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王某不服职能部门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遂向检察机关申请化解争议。其表示:自己生活在汉江边上,但是相关法律知识淡薄,又因长期在外务工且患有糖尿病,家庭困难无力缴纳全部罚款。其愿意在执法司法机关的见证下进行增殖放流,作出生态补偿修复工作。同时,已事先与某职能部门沟通确认了增殖放流标准,在各方的见证下完成了增殖放流,希望减免加处罚款。
听证会开在村里
围绕能否减免加处罚款,检察机关在王某所在村召开听证会。听证会除争议双方、听证员参加外,还邀请了市法院、十余名村民共同参与,此外该镇镇长也列席此次听证会。

王某当场认错,表示已经认识到电鱼的巨大危害后果,今后绝不再犯,未来将做长江保护宣传者,为守护“母亲河”出一份力。行政机关说明禁捕意义,并认可王某配合调查、主动增殖放流的情形,表示其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市法院从法理情有机统一、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认为罚款不是目的,教育和防范才是根本,考虑到当事人特殊情况且已增殖放流,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害后果,减免加处罚款符合法律精神;听证员也一致同意减免加处罚款。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案结事了。
现场普法
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当场以案释法:“汉江是长江一级支流,十年禁渔是保护母亲河的国家大计。非法捕捞不仅触犯法律,更会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切勿以身试法。”
列席听证会的蒋场镇政府姚伟镇长深有感触地说:“我镇临江段长14.8公里,涉及6个村,禁捕任务重。今天的听证会邀请村两委成员以及村民旁听,是一场生动的现场普法课。镇政府今后也将通过各种方式,多措并举加强禁捕法治宣传工作。同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抓好长江大保护。”会后,检察干警向旁听的村民们发放了精心编印的长江保护法宣传手册,并结合手册内容解答大家关于禁捕范围、禁用渔具、举报途径等疑问,现场互动热烈。

该案的办理既促进了依法行政,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下一步,市检察院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主动融入流域综合治理大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供给。